工期索賠案例分享——設備延期交貨申請處置案例介紹
發布日期:2022-01-21 作者:王瑤、肖輝一、 項目簡介
本項目為某項目服務船舶購買項目,項目內容為:承包人自行投資建造、購置服務船舶,并用于項目服務。承包人需自合同簽訂之日(2019年12月)起200日歷天內(2021年7月)保證打撈船只、附屬設備和人員均到達指定地點并正式運行。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內完成約定事項,并書面提交了設備延期交貨申請,請求:一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二是船舶拼裝實施條件的影響;三是應昆明市地方海事局要求,船舶檢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檢驗(即ZC檢驗)”調整為“中國船級社入級認證(即CCS認證)”,申請延期合計210天。
二、 難點
1.承包人缺乏工期延誤處置經驗
承包人非傳統意義的承包單位,不熟悉設備采購類項目的計量、計價規則,更不熟索賠事項的程序和方法。承包人在其工程聯系函中僅描述影響工期的因素,直接要求索賠工期210天,無具體原因分析及支撐材料。同時,其無專業資料員和造價人員,不懂工程資料辦理流程,也無收集整理資料的意識。
2.承包人存在抵觸情緒,配合意愿及意識不足
承包人認為其聯系函已將相關原因說明清楚,項目組的咨詢意見是在“找茬”,要求其提供各種資料,是在“為難”或“刁難”他們,配合意愿很低,咨詢工作開展困難。
3.承包人根據咨詢意見,反復修改并出具工期延誤處置申請函
根據咨詢意見,承包人對其出具的工期延誤處置申請函進行了三次調整。每次申請延期的理由、依據均有所不同。造成咨詢服務工作不停重復。
三、 處理方法及過程
(一)處理方法
1.現有資料分析,提出補充要求
首先,需要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延期資料是否完善;其次,需要判斷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理由是否成立;再次,需要判斷是否由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延期,最后,需要判斷延期事件是否影響到工程總工期。
2.缺失資料分析及收集
(1)各級政府發布的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政策性文件
主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云建科函〔2020〕5號)。
(2)承包人相關的訂貨合同、實際履約地的疫情暴發情況。
(3)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制訂本經監理人、發包人審批的:船舶建造計劃(或類似文件)、主要設備、材料清單及采購計劃。
3.處理方法及過程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對施工單位補充的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進行審核分析。
(1)項目實施時間分析
本項目的實施時間為2021年2月至今。項目實施時間主要為2021年,已不受2019年年底及2020年年初全國范圍的疫情影響,僅可能受局部地區小范圍的疫情影響。
(2)采購地局部疫情影響分析
本項目主要設備、材料采購于大連、上海、無錫等地。根據訂貨合同及定金(預付款)、支付的銀行轉賬記錄或發票等,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期間大連、上海、無錫等地未暴發相關疫情。
(3)局部疫情對承包人員工的影響分析
承包人陳述其負責生產建造的員工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到崗,但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經審核投標文件,該單位注冊地在昆明;項目類似業績基本為昆明市內、云南省內業績;投標文件承諾的主要人員均為省內人員。
綜上,項目組認為,本項目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索賠事項不成立。
(二)船舶拼裝實施條件的影響
承包人原計劃于2021年4月在湖泊岸邊組裝船舶,并于2021年4月6日上報相關部門審批,審批過程中適逢中央環保督查工作組到滇進行督查工作,相關部門于2021年6月回復:需增加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至7月14日方通過某行政部門審批。
(1)招投標、合同文件分析
本項目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均約定,由承包人自行投資建造船舶,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并正式運行。同時,承包人在其投標文件中也進行了相應響應及承諾。
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中發包人均未明確船舶大小、建設地點及方式,僅明確了所需船舶的打撈處理能力,并對打撈、處置等服務效果提出明確的技術要求。
(2)責任分析
承包人陳述的:因船舶規格尺寸過大、無法通過公路運輸,需在某碼頭進行拼裝、拼裝實施方案需根據中央環保督查工作對環境保護進行修改等,均屬承包人選擇船舶建設方式產生的風險,后果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在此過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幫助僅為其在能力范圍內對承包人的幫助,并不代表發包人同意或指定相關事宜。
綜上,項目組認為船舶無法按期投入運行屬承包人自行選擇的建設方案導致,屬承包人風險及責任。
(三)船舶檢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檢驗(即ZC檢驗)”調整為“中國船級社入級認證(即CCS認證)”
經分析承包人投標文件,項目應于2021年7月完成船舶的建設及相關證件辦理工作。根據承包人進場后報送的進度計劃,其計劃于2021年5月完成船舶建設并進行試運行,但未明確ZC檢驗時間及相關證件辦理時間及周期。
2021年5月12日,海事局組織召開“服務船舶入級確認會議”,會議明確了云南省航務局與CCS重慶分社戰略合作協議,今后云南省新能源船舶都均需通過中國船級社(CCS)船檢,并取得相關CCS認證。
根據承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中國船級社入級對本項目的交付確實造成一定影響。但承包人提供的資料,均無發包人、監理人認可,且資料缺失較多,我公司無法判斷該事件對本項目的影響程度。
同時,承包人前期進度滯后,也對此造成一定影響,在一定程度可視為共同延誤。經分析,初始延誤者系承包人,共同延誤期間應該由承包人承擔延誤責任。
綜上所述,項目組認定索賠事項不成立,建議不予延期。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的相關規定,建議承包人補充完善相關資料。若有必要,我公司屆時另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