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造價管控案例分享——某鐵路工程巖溶處理變更設計審價案例分析
發布日期:2022-10-28 作者:業務二部 黃志能位于云南省境內某鐵路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批復時將巖溶處理費用納入十一章“帷幕注漿、巖溶處理、反坡排水、地熱處理、軟巖處理等工程費用” 進行動態管理,施工招標時也并未將該項費用進行招標,施工過程中針對出現的隱伏巖溶處理納入變更設計管理。
本案例為該鐵路項目建設中某橋梁工點,工程設計內容為多跨連續梁鐵路橋,設實心墩、空心墩兩種,最高橋墩58m。橋梁采用多樁承臺,承臺樁基設5根、6根、8根、12根等類型;施工圖設計中已明確“本橋位于巖溶地區,根據巖溶發育情況及深度,樁身需穿透溶洞或溶槽,樁底置于完好的持力層內”。
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樁基礎時發現存在隱伏性巖溶后,按程序上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四方進行現場踏勘并要求設計單位進行補勘,完成對全橋的地質核查,探明每根樁基地質情況,根據鉆孔后揭示為巖溶強烈發育。后根據補勘報告研究確定主要工程措施為“樁基范圍內溶洞采取回填片石、黏土、混凝土、注漿等措施,反復沖孔樁處理,確保樁基礎達到設計樁長”等。
根據變更設計確定的工程內容,樁基長度、承臺標高及尺寸變化由設計院出具變更設計圖確定數量,其他填筑黏土(5500m3)、片石(13000m3)、樁基復鉆(2655m)、灌注混凝土(6500m3)等數量根據實際發生情況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字確認。
設計院執行施工圖預算編制原則,根據變化后的工程數量重新編制預算并核減同范圍的施工圖預算費用,變更設計增加費用650萬元。
分析變更設計增加的費用構成情況,主要是為增加的填筑黏土、片石,樁基復鉆及增加灌注樁基混凝土數量引起,審價時應著重關注數量的準確性、真實性,預算定額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隨即開展了以下審核工作:
1、設計工程數量審核調整
根據變更設計圖復核樁基長度、承臺數量與設計編制數量一致;填筑黏土、片石、灌注混凝土根據施工單位補充提報的現場簽收單、施工日志、檢驗批、結算數量及有關合同審核分析確認的數量較四方簽認數量分別調減130m3、250m3、200m3。
2、設計預算編制審核調整
①片石填筑,設計采用預算定額“QY-49 基坑回填 漿砌片石 M10”(定額直接工程費259.8元/10m3),審核根據現場情況調整為預算定額“LY-368 拋填片石”(定額直接工程費209.94元/10m3)更符合實際施工工藝。
②樁基復鉆,填筑黏土、片石引起的復鉆設計采用相適用的樁徑定額“QY-100 陸上鉆機鉆孔 樁徑≤1.0m 土及QY-101陸上鉆機鉆孔 樁徑≤1.25m 土”(注:2010版預算定額針對橋梁樁基礎無沖擊鉆定額,按施工圖原則套用鉆機鉆孔)并按照正常的費用計算標準計取了工程措施費及間接費(定額人工費和機械費基價合計的35.77%);審核分析認為:樁基復鉆中填筑的黏土、片石等已按單獨預算定額計取了材料費及工機費,如果再按正常的預算編制計取工程措施費及間接費顯得不合理,同時參照國鐵集團發布的《鐵路隧道TBM及超長工區施工等補充預算定額》(鐵建設〔2020〕155號)中關于“巖爆、高地溫、軟巖大變形”計費規則(即增加工程引起的降效不再計列工程措施費和間接費),增加復鉆的工程數量預算費用僅計取直接工程費和稅金。
③灌注混凝土,設計采用經四方簽認的工程數量及相應的預算定額進行編制。審核分析認為:a.灌注混凝土預算定額數量不應按實際灌注混凝土計取,其定額數量應按預算計量規則不應含擴孔因素引起的工程數量(12.2%);b.實際灌注數量還應考慮同工點非巖溶處理樁基混凝土灌注實際超耗情況(15根樁基、239米施工全程未見巖溶處理,混凝土超耗27%)。綜上2個原因,審核調整后灌注混凝土預算定額數量較設計編制數量減少1600m3。
通過工程數量和預算審核調整后,變更設計增加費用最終為520萬元,較送審的變更設計增加費用650萬元核減了130萬元。
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巖溶處理等隱蔽性工程費用應基于合規、真實、公允的原則進行確定。但就巖溶處理等隱蔽性工程費用的審核過程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如何確保其費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一直是個難題。鐵路第三方審價通常為事后審核(收到審核資料時較晚,現場施工大多時候已完工),因此無法進行現場踏勘并獲取現場第一手資料,只能針對設計院編制的費用資料進行審核。因此就審核人員的業務技能而言,對設計方案的理解、施工方案和工藝的掌握以及定額的運用等方面,需要更高的要求。